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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特殊群体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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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发挥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本质作用,维护登记簿的物权公示效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物权,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类做好特殊群体不动产登记服务。
一是做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及处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的,登记机构严格审查监护关系证明材料、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材料等,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居住权登记工作。居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社会认知度、需求度越来越高。对于依据合同设立或遗嘱方式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准确记载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期限、当事人姓名、住宅位置等合同信息,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异议登记工作。异议登记系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情况下申请的登记,为利害关系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利的重要手段,对办理时效要求高。登记机构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等,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登记,充分发挥异议登记的临时限制效力,并在失效时及时注销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