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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纪人协会关于评选优秀经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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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1-2012年度优秀经纪人优秀经
纪执业人员及先进经纪人行业组织等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经纪人协会,自治区经纪人协会各分会、工作委员会:
为推动自治区经纪业及经纪人队伍的规范健康发展,自治区经纪人协会决定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对2011—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经纪人、优秀经纪执业人员和先进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荣誉名称及评选对象
荣誉名称确定为:
1.“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优秀经纪企业”,
2.“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优秀经纪执业人员”,
3.“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先进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
4.“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经纪人服务监管先进单位、个人”。
评选对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纪(企业)人、兼营经纪业务的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在上述经纪(企业)人中从业的经纪执业人员;自治区经纪人协会各分支机构及其他各类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均可参加1、2、3项评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和个人可参加第4项评选。
二、入选条件
(一)“优秀经纪企业”入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评选可以授予“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优秀经纪人”荣誉称号: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违章行为,在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无不良记录;
3.自治区经纪人协会会员或其它经纪人自律组织会员;
4.从业人员符合自治区经纪人协会持证执业要求;
5.经纪业务的综合能力强,经纪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好。
(二)“优秀经纪执业人员”入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评选可以授予“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优秀经纪执业人员”荣誉称号:
1.在合法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经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执业;
2.持有自治区经纪人协会核发的《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按要求参与年度审验;
3.自治区经纪人协会会员或其它经纪人自律组织会员;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违章行为,在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无不良记录;
5.经纪执业能力强,经纪业绩好。
(三)“先进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入选条件
1.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该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人数符合要求;
3.工作开展好,会员凝聚力高,社会声誉好。
(四)“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2年度经纪人服务监管先进单位、个人” 入选条件
能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工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市字〔2005〕157号)和《关于强化对经纪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内工商市字〔2008〕78号)等相关政策、管理措施,在经纪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服务方面成绩突出;支持经纪人协会的自律工作,积极开展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经纪人队伍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材料:
1.申报“优秀经纪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优秀经纪企业申报表;
③ 书面事迹材料;
④ 企业负责人2寸彩色近照3张。
2.申报“优秀经纪执业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①提供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填报优秀经纪执业人员申报表;
③提供除申报表上粘贴的照片外,另附2寸彩色近照3张;
④书面事迹材料。
3.申报“先进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①提供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填报“先进经纪人自律组织”申报表;
③近2年的工作总结及事迹陈述;
④组织机构状况、会员人数说明
(二)推荐:由旗县经纪人协会依据入选条件进行推荐,推荐名单要报所在地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由旗县经纪人协会报盟市经纪人协会。
(三)初审:盟市经纪人协会将各旗县经纪人协会上报的候选人员名单汇总后,报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完成后,由盟市经纪人协会统一将申报材料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核: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表彰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名单。
四、名额分配
本届评选原则上不做名额分配,但为使表彰活动起到更好的带动作用,要求每个旗县至少推荐1名经纪企业和2名经纪执业人员参与评选。
五、时间安排及要求
2012年9月20日-11月30日为旗县推荐阶段,各旗县务必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报盟市经纪人协会。
2012年12月1日-12月15日为盟市初选阶段,各盟市经纪人协会要及时将候选名单报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进行初审,确定表彰名单。盟市表彰名单务必于12月30日前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表彰
表彰活动拟于2012年底或2013年初进行,由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经纪人协会向受表彰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表彰活动及受表彰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事迹材料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内蒙古经纪人》、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协会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公开报道。
七、费用
表彰会议费用由自治区经纪人协会承担。牌匾工本费、公示费由受表彰经纪企业和经纪执业人员自理。先进企业收费600元,先进个人收费500元。
联系人:李学兰 张君丽
联系电话:0471-4912662 0471- 4912661、
E-mail:cnnmbroker@163.com 邮编:010011。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1号市委党校1号楼113房间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协会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