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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兽药广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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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11 13:25:03

    来源:赤峰市农牧业信息中心  王嘉兴

    承办机构:赤峰市农牧业局--医政药政科

    行政权力名称:兽药广告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审批范围和条件:

    1、从事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代办者、广告经营者;

    2、受理除下列情况外的兽药广告申请;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或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兽药;

    (4)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和撤销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申报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4、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5、经农业部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标签与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事流程:受理→审批→领导签批→办结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到市政务中心1012号窗口领取,或从赤峰市农牧业信息网(http://www.cfagri.gov.cn/)/政务版/网上办事/兽药广告审批/表格下载。

    咨询电话:0476-8282997

    投诉电话:0476-5869073

    受理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10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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