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1 13:25:03
来源:赤峰市农牧业信息中心 王嘉兴
承办机构:赤峰市农牧业局--医政药政科
行政权力名称:兽药广告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审批范围和条件:
1、从事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代办者、广告经营者;
2、受理除下列情况外的兽药广告申请;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或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兽药;
(4)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和撤销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申报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4、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5、经农业部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标签与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事流程:受理→审批→领导签批→办结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到市政务中心1012号窗口领取,或从赤峰市农牧业信息网(http://www.cfagri.gov.cn/)/政务版/网上办事/兽药广告审批/表格下载。
咨询电话:0476-8282997
投诉电话:0476-5869073
受理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1012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