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路面污损、护栏损坏等费用81347元、三方鉴定费7500元。
2020年5月,孙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行驶至国道111线597km+900m附近道路时,因车辆侧滑与路边护栏相刮,致使油箱损坏,洒落柴油致使路滑,导致四方车损、护栏损坏、路面污损、绿篱墙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在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造成的路产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认为油污损失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为拒赔范畴。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公路赔补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敖汉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涉案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通过二审判决令某保险公司执法支付路面污损、三方鉴定等费用共计88847元。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敖汉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维护路产路权的决心与坚决举措,也为类似路产赔偿费用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2021年,敖汉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年共计处理路政案件60起,追回路产损失550601元。
任志强
敖汉旗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