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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4/6/28 17:51:07 次浏览

我市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4年12月底前,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的矿业权人要与具有管辖权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在限期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2025年4月底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依法关闭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发布公告,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2025年12月底前全面有序退出。

三、补偿标准

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缩小矿区范围、协商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矿业权,依据依法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

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挂钩,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一并核算补偿。最终补偿为矿山企业退出应补偿金额减去旗县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后确定的合理补偿金额。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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