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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2024/6/19 12:07:48 次浏览

赤峰公积金新政策新业务细则原文

原创 赤峰公积金发布 赤峰公积金发布 2024-06-18 21:35 内蒙古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在抵押房屋所在辖区业务部办理商转公贷款(市中心信贷科、红山业务部、松山业务部三地通办)。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

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和原商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公积金贷款划拨至与银行签订的指定还款账户中,还清原商贷,解除第一顺位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成为房屋唯一抵押权人。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是指同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实行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并实现系统对接的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在赤峰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分期分批争取纳入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范围,逐步扩大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覆盖面。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180天)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要求。

(二)商转公贷款没有购房时间限制(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原商贷需为未结清状态)。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满足原商贷银行提前结清贷款条件,且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四)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且该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不存在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五)原商贷在征信上不存在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逾期记录。

第三章  贷款所需材料

第八条  凡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原商业银行核实盖章的《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原件;

(二)借款人(含配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三)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五)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六)办理异地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七)夫妻双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双方的房源证明(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借款人任意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都要提供缴存地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

(八)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Ι类银行卡一张,借款人工资卡所在的银行可优先选择;

(九)期房、现房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套房提供2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二套房提供3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及开发商出具的全款证明;

(十)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审定的贷款额度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低值。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顺位抵押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确定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抵押房屋所在辖区的公积金业务网点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业务窗口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业务受理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给予《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二)借款申请人携带《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去原商贷银行进行确认,约定好原商贷结清时间并填写《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携带已填写完整的《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到抵押房屋所在辖区的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四)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收到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办理成功的信息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与银行签订的指定还款账户中。

(五)原商贷银行按约定,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将办理原商贷房屋解除第一顺位抵押登记(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公积金中心使用房产系统打印《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附到公积金贷款档案中。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二手房价格取值问题

二手房商转公贷款业务涉及二手房评估价格及网签备案合同价格取值问题,因之前二手房未做网签备案要求,故对商转公贷款业务二手房价格取值做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使用2023年7月10日之前购买的二手房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按现行评估价计算贷款额度,不再看当时的网签备案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价格;

(二)申请人使用2023年7月10日之后购买的二手房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赤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实施细则

为切实为民办实事,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条件

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缴存人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购买赤峰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期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材料

(一)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办理过婚姻登记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未办理过婚姻登记的无需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售房方出具的承诺书;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三)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售房方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派项目经办人与市中心开展对接工作。

(二)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查询、下载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确定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向售房方支付房款,支付金额不少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与申请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之间的差额(不含贷款),并与售房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手续,取得售房方出具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向市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市中心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告知售房方。

(四)购房人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后次日内将资金转至约定的账户。

(五)售房方在收到资金当日向申请人开具购房首付款(含申请人自筹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票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心提供该票据。

四、提取额度

申请人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贷款),且不超过申请购房提取时本人最大可提取额度(即至少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购房首付款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

五、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转款至售房方或发生购房交易取消及退换房等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市中心。否则,一经查实按照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

(二)售房方未能按时提供票据的,将暂停楼盘项目后续业务办理。

(三)如果出现经市中心核实的骗提情况,按《赤峰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处理。

六、其他

(一)申请人(缴存人及配偶)应同时到场办理该业务,不予代办。

(二)除上述规定外,申请人应符合中心购房提取条件。

(三)本细则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作补充。

(四)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承诺书(售房方填写)

附件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申请人填写)


附件1

承诺书

(售房方填写)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我公司(单位)同意和支持购房人     (身份证号: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 (楼盘项目/小区名称) 位于赤峰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层  号住房的首付款。购房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到账后转入我公司(单位)的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收款账号:                                       

上述银行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该银行账户如有任何变动,我公司(单位)将主动及时向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报备,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司(单位)承诺:

(一)已如实填写上述各项信息,该笔购房交易和提供材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二)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公司(单位)仅作为其购房首付款,我公司(单位)不予支付给购房人。

(三)在收到资金当日向购房人开具全额购房首付款票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该票据。未能按时提供票据的,同意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停止我公司(单位)楼盘项目后续业务办理。

(四)发生购房交易取消或退换房等情形的,我公司(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书面告知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并无条件配合购房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入我公司(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单位)自愿承担退回相应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及给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售房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售房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承诺书》由售房方填写并加盖公章。

2.售房方如批量办理的需提供购房人名单,作为承诺书附件。

3.《承诺书》一式两份,售房方、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持一份。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向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 (楼盘项目/小区名称) 位于赤峰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层  号住房的首付款。本人授权同意中心查询本人的婚姻、不动产、征信等个人信息,用于市中心核查本人的提取业务。

本人承诺: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账后次日内转入售房方的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行:                 ,收款账号:                                     )。

(二)已如实填写上述各项信息,购房交易行为真实,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三)因本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银行账户被限额、未授权、被冻结、司法扣划等情形导致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法在上述约定时限内转至售房方的,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四)若该房屋所有可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数超出该房屋实际首付款支付金额,愿意无条件退回超出提取部分。

(五)发生购房交易取消、房屋退换等情形的,本人承诺及时告知市中心,并无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自愿接受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的处置措施,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意采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方式后,就该笔购房首付款不予补提。已知悉并完全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本授权书所有内容及违规须承担的后果。签署本授权书为本人真实意愿表示。

申请人(授权人)    签名(盖手印):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书由申请人填写和签字加盖本人手印确认。
2.所填信息应与购房合同、售房方提供信息等应一致。
3.授权承诺书一式二份,申请人、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持一份。


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

组合贷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共同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贷后分别按照各自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贷款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二、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贷款对象

按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180天)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申请条件

1.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合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2. 所购住房为赤峰市行政辖区内商品住宅,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其中申请贷款的楼盘项目为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共同准入项目。

3. 暂不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

三、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组合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和,首套房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二)组合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致,组合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三)组合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合作银行对借款人住房商业贷款资格进行审查。


(二)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合作银行审批。


(三)合同签署


借款人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签订后,办理房产抵押权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合作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五)贷款发放


组合贷款通过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审批后,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同时发放各自贷款。


五、贷款所需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部分所需材料如下:

1. 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3. 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4. 办理异地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5. 夫妻双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双方的房源证明(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借款人任意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都要提供缴存地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

6. 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Ι类银行卡一张,借款人工资卡所在的银行可优先选择;

7. 期房、现房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1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套房提供2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二套房提供3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及开发商出具的全款证明。

(二)商业贷款部分按合作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相应要件。

六、贷后管理

(一)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各自进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各自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

(二)需要处置抵押物的,公积金中心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偿还并结清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剩余资金由合作银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受偿,公积金中心予以配合;

(三)办理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时,需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可支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信用评价的信用记录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程序、信用异议及修复、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联系方式等。

(二)业务办理信息。单位业务办理信息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最后汇缴月、缴存状态等;缴存职工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账户状态、缴至月份、逾期时间、逾期期次等基础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

2. “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用主体或当事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或当事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海关严重失信企业等联合惩戒信息;

3. 法院及有关部门公布的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4. “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联合激励信息。

(四)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将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B、C、D代指,即:

诚信守法:A类(90分≤该企业得分≤100分)

轻微失信:B类(70分≤该企业得分<90分)

一般失信:C类(50分≤该企业得分<70分)

严重失信:D类(0分≤该企业得分<50分)

信用评级标准(附件1)根据上级监管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和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调查核实、诚信约谈、认定告知等程序。

(一)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对于疑似的失信行为,应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资料,并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分别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处理。

(二)诚信约谈。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应对当事企业进行诚信约谈,督促其诚信守法、及时整改。

(三)认定告知。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提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意见,报相关领导确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认定结果、申诉权利和渠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书面告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前述方式无法送达或受送达人无法联系的,也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异议和修复

第七条  信用主体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主动修复信用。

第八条  信用主体对公积金中心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名称、地址。

(二)认定部门名称。

(三)申诉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申诉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并处理。通过核实发现审定失信行为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九条  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修复信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修复申请。

(二)单位的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电话、地址等。

(三)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修复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第六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调整和查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

(一)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动的。

(二)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

(三)异议申诉事项属实,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公积金中心应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时,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特别是联合惩戒信息,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从严审慎审核其申报材料,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信用主体的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或者证明文件;查询自身信息的,应当出示证明文件。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确保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应用全过程安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擅自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六)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七)违反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相关部门、信用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附件: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附件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指标

权重

计分标准

分值

缴存及时情况

40

单位每月按时缴存,无欠缴的,满分;

欠缴不足3个月或累计欠缴不足6个月,已及时补缴的,权重×60%

欠缴超过3个月或累计欠缴超过6个月,已及时补缴的,权重×30%

欠缴超过3个月或累计欠缴超过6个月,未补缴的,0分。

20

单位在近2年内未申请过缓缴的,满分;

申请过缓缴,已复缴的,权重×60%

申请缓缴6个月内,权重×30%

申请缓缴超过6个月,权重×15%

20

单位欠缴超过12个月,拒不办理缓缴或补缴的,此项40分值全部扣除。

0

单位缴存配合情况

20

单位最近一年被职工投诉情况,每条扣5分。

15

单位对于公积金缴存的配合度,视情况酌情给分。

5

行政监管情况

15

公积金领域行政处罚,每条扣5分;

其他领域行政处罚,每条扣2分;

被列入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海关失信认证企业等联合惩戒信息的,每条扣10分;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15

司法监管情况

15

公积金领域被执行人信息,每条扣5分;

其他领域被执行人信息,每条扣2分;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每条扣10分;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15

社保缴纳情况

10

单位每月按时缴存,无欠缴的,满分;

欠缴不足3个月或累计欠缴不足6个月,已及时补缴的,权重×60%

欠缴超过3个月或累计欠缴超过6个月,已及时补缴的,权重×30%

欠缴超过3个月或累计欠缴超过6个月,未补缴的,0分;

10




关于提高私营企业贷款额度政策

的实施细则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私营企业职工住房需求,激发住房消费活力,现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依据《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提高我市私营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信用等级为A的私营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提高至100万元;

二、对信用等级为B的私营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提高至80万元;

三、对信用等级为C的私营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提高至60万元;

四、对信用等级为D的私营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提高至40万元。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作用,降低个人二手房交易资金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是指交易房屋的买卖双方均涉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卖方拟出售的房屋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不动产抵押状态;买方购买该房屋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抵押权人(即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买卖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二手房交易,即在抵押权人不变的前提下,抵押人(卖方)将房屋交易过户给买方。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有关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条件;

(二)交易房产为我市存量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

(三)交易房产产权明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无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同意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同意房产交易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下同)优先用于清偿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房产交易资金不足以清偿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卖方应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关联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

(六)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四条 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共同向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服务,同时买方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交带押过户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一)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三)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四)办理异地公积金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借款申请人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五)夫妻双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三地的房源证明(任意一方缴存公积金的,夫妻双方都要提供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

(六)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任意一张Ι类银行卡;

(七)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第五条  贷款受理。贷款受理人员参照我市二手房贷款政策规定收集贷款资料,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受理时,要明确告知买卖双方带押过户业务模式及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贷款调查。贷款受理人员采取审查申请材料、查询有关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抵押房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以及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顺位抵押权等情况;

(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是否为正常;

(三)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是否超出此次申请贷款金额与首付款金额的总和,超出部分的金额须要求卖方提前归还并提供部分还款证明。

第七条  资金监管。买卖双方与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自筹的首付款资金存入赤峰市住房保障中心监管账户。

第八条   合同签订。符合贷款条件的,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买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和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设立新抵押+注销原抵押”三合一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即完成交易房产过户到借款人(买方)名下,设立以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并注销关联贷款抵押,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成为抵押权人。

第十条  贷款审核、审批。贷款审核、审批人员除按照现行

个人二手房贷款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条件;

(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应抵押房产是否为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

(三)房产交易资金与自筹资金之和是否能足额清偿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是否已按要求落实首付款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已核实确认真实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录入中心信息系统后提交放款,财务科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新贷款发放后,卖方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完成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结清工作。

第十三条   剩余资金释放。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清偿后,赤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房产交易剩余资金按买卖双方约定,划拨至买卖双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加强交易房产的状态核查,重点核实交易房屋权属的有效性。交易房产存在纠纷或者被查封,房屋不能顺利交易和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审批终止,买卖双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后,首付款资金原路返还。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买方)需要申请办理购房提取的,则须在贷款申请同时提出提取申请,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贷款资金发放前,完成提取审批和提取资金划转,提取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的申请、发放、抵押登记落实、关联贷款抵押权注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跟踪各环节办理情况,掌握贷款总体进度,积极协调其他经办人员,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作补充。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关于阶段性调整新市民、青年人

及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

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口增长及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孩家庭住房问题,精准有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孩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条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针对部分人群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适用人群


(一)新市民


因创业、就业等原因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居住,未获得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获得赤峰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青年人


年龄在35(含35)周岁以下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多孩家庭


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支持政策


(一)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孩家庭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月、按年提取,全年不超过12次,提取限额合计为当前最高额度的1.5倍。

(二)新市民及青年人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住宅时,在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可贷额度提升至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1.2倍。

(三)多孩家庭首次首套贷款

1. 借款人及配偶单方缴存公积金,在月还款额不超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生育二孩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可贷最高额度上上调10万元,双方均缴存公积金,在可贷最高额度上上调20万元。

2. 借款人及配偶单方缴存公积金,在月还款额不超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可贷最高额度上上调20万元,双方均缴存公积金,在可贷额度上上调30万元。

三、认定条件


新市民需提供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青年人以身份证作为认定依据;多孩家庭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


四、其他事项


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赤峰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




赤峰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定居创业,全力打造人才发展友好型城市和一流人才高地,按照《中共赤峰市委员会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推进人才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赤党发〔2024〕3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人员 :

符合《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领军人才和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来指代)。

第三章  支持政策

持有赤峰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有效证明材料,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未达到赤峰市缴存基数上限的,经所在单位申请,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赤峰市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二)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赤峰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赤峰市无自有住房,需租房自住的,可按月、按年提取,全年不超过12次,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前最高额度的2倍,缴存职工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支持对象在赤峰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不超当前规定贷款比例的,可按以下政策执行:

1. A类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A类人才为主贷人);

2. B类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8倍(B类人才为主贷人);

3. C类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C类人才为主贷人); 

4. D类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2倍(D类人才为主贷人)。

(二)贷款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1. 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 

2. 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异地); 

3. 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服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及各线上服务渠道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为全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贷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贷款办理材料、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赤峰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作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附件: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人才的分类标 准,结合实际,赤峰市人才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 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领军人才和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用A 类、B 类 、C 类、D类来指代)。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中组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组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人员;“国家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A 类入选人员;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 类:地方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除A 类入选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自治区级首席技师;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 类:其他人才。主要包括:地市级人才工程荣誉获得者;国内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海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本科须为国内公立院校全日制本科或权威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全日制本科毕业);国内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或权威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经认定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认定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经认定急需紧缺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其他经认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供稿:稽核科            史玮鹏

 审核:办公室            王增一

 编辑:线上业务科     李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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