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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经纪人协会章程

2012/8/13 19:38:58 次浏览

赤峰市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赤峰市经纪人协会"。英文译名为:"Red Mountain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RM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各级各类经纪人行业协会、经纪组织、经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市政府、市政协、市科协和市工商局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以全面提高全市经纪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己任;沟通政府与经纪人之间、经纪人与经纪人之间、经纪人与企业、顾客之间的联系;为经纪人提供咨询、策划、培训、信息与技术服务;促进赤峰市社会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条 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赤峰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本协会的工作接受主管单位为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及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在内蒙古赤峰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自律性管理规则,指导全市经纪人分会、各类经纪人行业协会和经纪人的工作。

(二)建立经纪人信用档案制度,在媒体公布经纪人信用等级评估结果。

(三)统一行业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斡旋和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四)仲裁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

(五)组织经纪从业人员的各类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负责证书发放和年度检验。

(六)建立经纪人信息网络中心,为经纪人提供信息资讯和策划服务。

(七)创建经纪人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发布经纪信息,为经纪人进行交流和信息沟通提供平台。

(八)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政府部门、主管单位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旗(县)经纪人协会和同级各类经纪人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是指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经济组织。各旗(县)经纪人协会、同级各类经纪人行业协会各类经纪人应成为赤峰市经纪人协会会员单位和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显著的经纪业绩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志于推动赤峰市经纪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赤峰市以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员来赤峰市从事经纪活动,应到赤峰市经纪人协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个人信用资料。核准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表决成立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审议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纪人证书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部门审 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赤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赤峰市经纪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赤峰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赤峰市经纪人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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